商品房水电气等配套费是否应被单独收取
更新时间:2009-02-08 07:48:30
问题描述:
律师们好:
我是大英县《**山庄》商品房购买者,于2008年4月10日与经销商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当日不明有关法律的基础上签定了有关水、电、气等配套设施另行交费的补充协议。但最近我查阅了有关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知道了有关商品房的房价物价部门有专门规定,水、电、气、通讯、电视备录等配套费都应含在房价内。
请赐教,我能否向有关部门申请辙销有关水电气配套费另行交费的合同内容。对一次性交付的水电气配套费我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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