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经过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吗?恳请律师给予指点,万分感谢!
更新时间:2009-02-08 21:14:59
问题描述:
我和李某原是多年好友,后因误会产生纠纷。李某多次打电话用要危及我孩子性命进行恐吓。2009年元月5日晚8点40分左右,李某携带铁棍来我家闹事,进屋后,我以礼相待,但是他拿起铁棍照我头上就打,第一棍打在我肩上,紧接着第二棍打在我脸上,鼻骨被打断,眼镜也被打掉,当我要弯身去摸眼镜时(我高度近视800度),李某的第三棍打在我的头后部,将我打趴在茶几上,正好我的手触摸到茶几果盘内水果 *** ,我拿起 *** 照李某连刺了两下,就昏倒在血泊里,后被送砀山县第二人民医院抢救至今。后来知道我刺中李伟腹部(胃修补),经法医鉴定,他为重伤害,而我是轻微伤害。现在公安机关要对我进行羁押,提交检察机关进行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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