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保购买问题
更新时间:2008-10-23 14:52:08
问题描述:
本人1989年9月被聘为犁市镇幼儿园做炊事员工作(当时园址在居民中心地段的“当铺”院内。2003年该处被省、市文物部门列为革命历史遗址,故不可以再用来办幼儿园,于2004年3月左右该园搬迁到犁市中心小学校园内,本人亦随迁到岗继续做炊事工作),至今已19年整。在此期间,该园先后更换负责人。
随着新《劳动法》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今年3月初起,我本人和丈夫曾多次敦促幼儿园园方领到和小学校方领导为自己补办“社保”,但校方领导却以各种“理由”进行推搪,长时间迟迟不作答复。直到9月17日才把书面“答复”递交给本人。答复上否认本人服务19年的事实。
自从我提出要求办“社保”和拿到韶关市最低工资标志580元之后,园方打击报复,随意增加工作量,现已被辞退。
问题:
1、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幼儿园方是否应该帮助我补购买19年以来的社保金?
2、我申请了劳动仲裁进行解决,如果答复不满意是否可以进行诉讼?
3、如果进行诉讼胜率有多大?可以满足购买齐19年社保金的请求吗?
4、进行诉讼时主要依据什么法律的什么条款,可以简单说明吗?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