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罪的量刑
更新时间:2008-10-23 11:57:39
问题描述:
我父亲2005年在居委任支书期间,为了解决居委任经费困难,2005年8月,在工商局注册了“庆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五十万元。该资金由镇政府借给,注册后不久就将资金抽出还给镇政府。法人是别人,我父亲、居委会、XXX是和合伙人。后因收物管费困难和管理不善,公司倒闭,2007年3月报工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虽然已经构成抽逃出资罪,但是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和后果,请问,上庭了法官会怎样量刑?有没有可能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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