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抵押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房产主人可否刊登“遗失公告”?可否在公告期满后申请补办房物产权证?2、信用社主张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更新时间:2008-06-22 10:48:05
问题描述:
1995年本人以他人一未作抵押登记的城镇房产证作抵押物在信用社贷款45000元,1995年至2003年期间,经信用社催贷,不定期偿还了部份利息,2004年信用社起诉至当地法院,法院受理后本人也认可,且于当时偿还了4900元本金,但法院至今未判决,信用社也未主张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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