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现在殷某在寻求对方协商,而对方完全不理会的情况下,该通过哪种方法处理最好,最快,最有效.
更新时间:2008-06-18 19:30:06
问题描述:
曹某:江阴华西村人,原在陶家桥马路边上有一作作坊,进行涤料片料的加工清洗,有工人三四人,厂房是年租金大约2000元的二个简易窝棚。
殷某:泗港人,乘航有一加工涤沦泡料的小作坊。殷某曾有几吨货叫曹某加工过,有过生意上的交往。
2006年殷某看曹某人比较肯干,但资金紧张,只能进些便宜的垃圾料维持生计。于是产生同情心,在2006年约9月份和曹某商量,由殷出资所有流动资金,曹某及老婆管理工人及厂内事务。期间所有资金往来及购销等一切帐务各自记帐一份,一个月较对一次流水帐。大概十个月后,总结帐,殷某大方地分给曹某一半利润。至此帐务结算清楚。合作终结。此时,曹某处的厂房也已因环保不合格而得到环保部门的停产通知。
2007年5月,殷某在自己原来的小作坊又增添设备也开始加工清洗涤料片料(工人人数没变),原来的泡料也在继续加工。
2007年7月份,殷某又在泗港五大队陈某的仓库房增添设备,增建配套设施(所有设备等资金均由殷某出资购买筹建)。因为没有人手,就和曹某商量,计划按以前合作方式在泗港继续合作。但因为投资太大,就提出曹某到期一年后如愿意支付总流动资金100中的一半50万的利息(15%计),那利润各自一半,如不原决就付给曹某管理工资(不少于一年五万),得到曹某同意(以上均为口头协议)。
于是由曹某和其老婆负责管理厂内事务(包括采购一些日常用品,零件,管理发放工人工资(所有款项均由殷某给现款曹某发放))。殷某进货,付帐,销售,要帐(资金往来大多通过自己的农行卡转帐,少一部分是现款往来)。
2008年6月2日,好几天没去厂里的殷某发现货少了,曹某才告知说五月这批20来吨成品已被他销往江阴某化纤厂,而且是叫其姐夫何某(同行)去销的。(后经证实那批货的货主竟然名字就是何的名字,且后来何某不承认,竟然说那货就是他自己的)。此时曹某还骗殷某说货款过几天就可以拿到了。
于是过了几天,在6月5日早上,殷某到厂里发现大门的锁已经换掉,撬开锁进入厂内,发现所有毛料,成料,加工辅助用料全部被搬运一空,工人也已失踪,此时曹某及其老婆手机关机,家里也没有找到人,三天后仍然杳无音信,证实已是窃货逃跑(连同五月装走的货物,总价值50万)。
又三天后报110,晚上派出所民警在江阴陆桥一旅馆内找到了曹某,把他带到陆桥派出所,此时曹某却态度强硬。据说笔录:泗港的厂是我的,租房协议是我签字的,全部资金也是我的,和殷某只是普通朋友,他开的厂在乘航。所以派出所在暂时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只能放人。
所有这些小作坊都是没有营业执照的,所有货物的购销也是没有发票往来的。
殷某所具证据:
委托曹签订租房协议的委托书(由房东签字)
交纳厂房的水电费,房租的发票及证人(房东)
开始营业那个月帐务上所反映出的流动资金总额。
购设备的一些发票,及设备制造厂证人。
购销往来的最近三个月农行交易回单(详细清单)
几个可以找到的装运原料进厂出厂的车主。
估计曹某所具备的证据:
租房协议
工人证实由其发给工资。
最近二个月购原料的一笔农行交易单(估计这是他为其后来窃取货物所提前作好的准备,但事发前殷某完全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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