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律师指点我们应该怎样做才能使高院给出书面审查结果?2.申诉审查期间法院收取受理费是否合法?3.法院在申诉审查期间进行调解是否合乎法定程序?
更新时间:2009-02-04 22:42:25
问题描述:
2004年12月我因不服安康中院对房屋被拆要求赔偿案的二审判决而向该院申请再审并交了400元受理费,2005年12月被驳回,费用未退。2006年3月27日又向省高院递交了再审申请(高院要求3个月以后才能再申请)并交了400元受理费,高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原判决认为拆房前双方已达成协议,但无协议书)并到安康调解无果。高院要求补交被拆房屋占地的权属证明,但拒发调查令,安康土地管理部门称无法院调查令则不出证明。律师向高院递交调查申请,高院不愿接收。再审申请书已向高院递交2年多未见书面审查结果,而且无法再进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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