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问:虽然我以前在所里完全作了退步,并签字保证不再追究对方责任以及维护自己的权力,但现在我自由了,又实在感到我自己太亏了,感到自己是太懦弱了,我好想要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我想请问:我是否可以向司法
更新时间:2008-06-17 20:09:21
问题描述:
我于2007年3月因盗窃电单车,被判劳教1年3个月,在湖南省湘阴县白泥湖劳教所服教。今年5月28号晚上(我解教的前一天),有三个同教以开玩笑的名义,在宿舍内对我施以毒打,致使我鼻梁骨折,(鉴定为轻伤),虽然我家人也来到那个劳教所,但由于劳教所的坦护,根本就不能在劳教所能为我讨回一点公道。反而白白浪费时间、精力和钱财。
另还有,我于07年7月份被一管教民警打一耳光,造成耳膜穿孔(有病历本的),也一直没有得到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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