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律师我们现在应该怎么和开发商交涉,让他交房,违约金该从什么时间算起。
更新时间:2008-06-17 10:05:22
问题描述:
我于2004年卖的预售房,按合同约定于2008年5月31日交房,可到现在也没有交房的通知,问了几次,没有答复,合同我们看不太懂,不知如何是好。一下是合同文本的八、九条: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_2008年5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_1_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_____________________。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_30_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___/___;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_1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_90_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1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90_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_60_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_2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1_(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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