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道写证明而不是写遗嘱就不能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处置?(活着的人都很忌讳“遗嘱”这两个字)难道打印就会无效?是法律的空白还是适应法律条款错误?还是人情大于法律?请在百忙之中给我一个权威方面的答复,我应该怎
更新时间:2008-06-15 16:12:34
问题描述:
您好:希望能得到您的真诚帮助,先谢谢!
格式:标题是“证明”;内容是写证明材料人对自己的财产处置(已去世),是打印的;签字确认是本人签字,且名字前是“证明人:xxx”。请问这种形势是否有效?!为什么有的法官认可,有的法官因为它的形式是“打印而不认可”,为什么?!法律是1984年制定的,那个时候没有打印机电脑,现在连老人孩子都知道打印出来的东西正规,是很平常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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