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事件中,小男孩是直接责任人,10岁是限制民事行为人,应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有一定预见,他应负主要责任。而我的侄女属于完全无行为能力人,两人又不属于在一块游戏玩耍,完全是被意外伤害,她没责任
更新时间:2008-06-14 15:24:02
问题描述:
我7岁的侄女在2008年3月27 日中午12点20 左右在自家楼下被一10岁的男孩(该男孩系小学二年级学生,中午放学没回家,而是在一家名叫“温馨家园”的小饭桌就餐和休息,他们提供午餐和床) 投的塑料片扎伤右眼,致使眼球穿透伤,行眼角膜缝合术,而后行玻璃体切割,晶体摘除,视网膜脱离后复位等多项手术,现在我们协商不成,要走法律程序,我们该做那些准备,在这一事件中,学校有责任吗?它与对方监护人的责任如何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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