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怎么办
更新时间:2008-06-15 21:29:57
问题描述: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一民办学校1995年先后聘请两名离退休教师到该校任校长及教导主任。然而在任聘期间,两名教师因私自收取学生补考费收到教育部门处理。因此,2003年1晕,两名聘任教师主动离开学校,后两人以用人单位私自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将该校告上法庭。后本案由地方法院一审,二审,再审,以《劳动法》第28条判决在案。
第一,本案受理程序错误。法院不应该直接受理本案,应先由学校所在教育行政部门调解。第二,本案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因被聘者系教师,退休再聘后从事职业教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根本不适用《劳动法》第28条。与学校纠纷的调整应适用《教师法》,《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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