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您:1、本案是不是符合合同法第36条,买方算履行了主要义务合同成立了吗?2、土地升值是否属于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可预见性损失?3、本案重点要从哪些方面进行抗辩?卖方才能胜诉。
更新时间:2008-06-13 21:08:33
问题描述:
买卖双方经初步的口头商量后,在07年1月转让一宅基地(此宅基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已办土地使用权证,可以转让),卖方收了买方11000元(从当时的市场价来说,大致是10%的钱),收条上写收到购地款11000元,没有写其他的内容。后来因价格有点争执,没有订成书面合同,也没有约定定金、违约责任,现在地皮没成交,07年11月买方起诉,告卖方违约,以土地升值了要卖方赔偿他没有得到的增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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