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从2005年至今拖欠了30多期的银行贷款本息,贷款应该认定为逾期贷款,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6个月不提出诉讼,保证人是否就可以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债务是否可以向其前妻
更新时间:2008-06-17 07:49:00
问题描述:
2000年12月5日我为同是农行职工的同事提供贷款担保,为连带责任,贷款金额壹拾万元,贷款用途是住房装修,贷款期限到2010年12月5日,合同规定每月等额还款,但该同事2001年从农行买断工齡自谋职业,又与老婆离婚,从此还款就极不正常,至今已有30多期未还款记录,尚欠农行贷款本金8万多元,利息3万元,农行2008年6月对我及借款人向法院请出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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