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买方以土地升值了要卖方赔偿他没有得到的增值利益,这有理由吗?是不是符合合同法第36条,买方算履行了主要义务合同成立了吗?土地升值是否属于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可预见性损失?
更新时间:2008-06-15 21:32:29
问题描述:
买卖双方在07年1月转让一宅基地(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已办土地使用权证),卖方收了买方10000元(10%的钱),没有订书面合同,也没有约定定金、违约责任,现在地皮没成交,07年11月买方起诉,告卖方违约,以土地升值了要卖方赔偿他没有得到的增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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