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路一:合伙承包有效,甲为实际合伙人,乙退伙,甲转让合同的行为有效,但是否能证明乙退伙……(还是算乙实际转包给甲?)思路二:甲、乙非合伙,因甲不实际经营,村委会有权收回承包权另行发包,但以甲名义
更新时间:2008-06-09 20:06:59
问题描述:
甲和乙1999年合伙承包山林(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与某村委会签订山林承包合同(30年)并予以了公证,签约时甲未带身份证,以乙的名义签订了合同,公证也是仅以乙的名义。甲、乙均投资5000元,未分配利润,半年后因亏损乙声明退伙(无书面退伙协议),甲一直实际经营至2007年,村委会一直知情,每年的费用均由甲缴纳。2007年甲重新以自己的名义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2008年年后甲经村委会同意将此转包给丙,乙得知后以甲、村委会、丙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村委会的合同有效,甲与村委会、甲与丙的转让合同无效,如何保护甲的利益,是确认合伙协议有效有利还是确认无效有利的,帮我看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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