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在5.12当天达成的口头协议后的书面协议。我们村里说土地不能转让不给办。我想知道:这个案子,我要是不同意这个协议,现在还能不能改判;同意的话,土地能不能像协议中写到的那样判给我。这个案子,现在对我
更新时间:2008-06-10 16:45:02
问题描述:
被害人当天参加同村的葬礼,酒后于同村凶手发生争执。被其杀害,和 解 协 议
甲方:田玉兰
乙方:高永伟
甲乙双方因田玺宝致佟明佳死亡一案的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协议签定后分别向乙方给付人民币二万元及位于
四亩一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及收益权用以赔偿田玺宝致佟明佳死亡的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等费用。
二、乙方保证放弃追究田玺宝致佟明佳死亡的刑事责任,对田玺宝的所造成的不幸后果从人道主义出发在法律上表示谅解。
三、乙方如在获得甲乙给付的赔偿后没有谅解田玺宝并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则甲方有权收回给付乙方的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等费用。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现在经市法院审理完,当时双方有协议。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高永伟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平罗镇北三台子村2组四亩一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及收益权转让给乙方从事生产经营。
土地位于
二、转让期限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 年,即自2008年5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转让条件
甲方将此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用以抵偿田玺宝致乙方爱人佟明佳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但乙方应保证放弃追究田玺宝的刑事责任,对田玺宝的所造成的不幸后果从人道主义出发在法律上表示谅解。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付时间
甲方应于2008年 月 日前将转让土地交付乙方。
五、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赔偿损失。
2、如甲方违约未在期限内将土地转让给乙方,则甲方应向乙方人民币支付七万二千元整。
3、如乙方在签订此协议并接收此承包土地后继续追究田玺宝的刑事责任,则此协议自动解除,甲方有权收回此土地承包经营权。
六、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乙方应当依法向承包经营土地所在地管理机构备案。
七、本协议另附一《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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