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厂方在接到报案后未通知受害人父母,受害人父母在接到朋友电话通知死讯后赶到,30小时无人问津及安抚,在家属找到工会后才将简单的住宿。吃饭等问题解决,预支500元,请问这笔钱该谁负责。
更新时间:2008-06-10 16:19:25
问题描述:
受害人的公司属国企改制后的合伙企业(即国企占大股,私人占小股),受害人与公司签定的有劳动合同,受害人于2008年6月3日也就是受害人生日的当天,在12:30分下中班后回厂方提供的住宿区被害,发现受害人不在家里,不属于第一凶杀现场,属奸杀。
重大疑犯现在逃,疑犯属长方在扩建工程是外聘请的管理人员,厂方接到报案后未采取控制工人外出,且疑犯于6月3日凌晨8点搭厂方车子逃离昆明。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