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问题是:1、没有劳动部门参与的上述研修协议书有效吗?在新劳动法生效(20080101)至今已有五个多月的时间,该协议没有重新改签,仍有效吗?2、中国分工厂没有按照协议中写明的时间和方式扣除12
更新时间:2008-06-09 23:55:16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打扰您百忙中,帮我解答现在遇到的麻烦。我叫李**,2005年底进入东莞一家中国分工厂工作,该工厂属于一香港注册公司旗下,总部在东京,在日本北部和美国还有分公司。2007年初我被派到日本北分工厂研修学习,出发前与中国分工厂两方签订了“研修协议书”,一
式两份,没有劳动部门或其他组织参与。协议中有一条为:我在日本研修期间,每月工资X日元,每月从该工资中扣除Y日元,共计12Y日元作为押金,回国后,我必须在中国分工厂服务四年,每满一年返回3Y日元。2008年初研修满一年回国后,我立即在中国分工厂继续工作,但与此同时我找到了更高工资的新工作,便于三个半月后正式向中国分工厂提出辞职,工厂很生气,但还是批准了我的辞呈(书面),并交给了我手中。还有五天左右我就要按辞职书规定的日期离厂了,工厂至今也没有向我提出合同和索赔一事(无论是书面还是口头都没有),厂方回交给我
的写有离厂日期的正式通知书也没有提到合同和索赔一事。但,工厂小道消息告诉我,工厂极有可能会在我离开时的那一刻冷不丁杀我个挫手不及,把合同和索赔的事提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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