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普通刑事拘留不得超过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不得超过37日。现在关押时间已大大超过最长刑事拘留时间(37天),可能是公安局已签署《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
更新时间:2008-06-04 09:26:32
问题描述:
2007年12月初,有来宾籍小偷因盗窃电瓶在来宾小平阳镇被公安局抓获,小偷供出销脏去向。
2007年12月8日晚上10:30左右,梁对接到已在押在小偷的收货电话后,开面包车到来宾市第二糖厂接货。刚到第二糖厂门口,就被事先埋伏的来宾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公安人员包围扣押,并关在来宾市看守所,同时当场扣押所驾面包车。当天晚上,梁对母亲韦美娟在家中被来宾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带至来宾市看守所关押。
12月 日,来宾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下发《刑事拘留通知书》(本通知书在办理过程中弄丢,现已记不清楚具体通知单号、内容、日期),以犯有销脏、隐瞒犯罪所得,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为由,正式对韦美娟、梁对母子进行刑事拘留,并关押在来宾市看守所。(未有韦美娟的拘留通知,但在看守所有其名字)
2008年1月23日,因犯罪嫌疑人韦美娟年老体病,经保证人张彩屏担保,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区分局同意韦美娟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决定书》来兴公刑保字[2008]7号)。来宾市公安局以案子未破,有关犯罪嫌疑人未抓获为由,一直对犯罪嫌疑人梁对刑事拘留至今,所扣面包车也一直在扣。期间未有其他任何继续拘留的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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