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的是,如果我们现在不想买此房了,那10000元定金能否要回。理由是,现在房产证没有下来,也不属于甲方所有,甲方没有对此房的处置权,那么上面的协议还生效吗?我们要求甲方退回10000元,算不算违约
更新时间:2008-06-04 10:02:23
问题描述:
5月28号,我们一个偶然的机会,在广播上听见有一售房信息,此房在玉龙家园,在本区的市中心,07年11月交工的房子,面积是150.23平米,此房主于今年3月买到此房,并进行了装修。现在的售价是528000元(我们商议的价格),于5月29日我们去看房并交定金10000元。当时签订了一个协议书:
买卖房屋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方将位于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家园B3#221(二楼东户)以五十二万八千元的价格售于乙方,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2008年5月29日,乙方交定金10000元。
2、甲方于08年6月8日前搬出此房。
3、甲方搬出前,乙方将剩余房款518000元一次性交付给甲方,甲方同时将售房手续和钥匙交给乙方。
4、房屋产权登记及其它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5、此房附带室内物品包括:大衣柜,小卧室衣柜,书房书橱。
以上协议经双方协商,达成共识。
若甲方违约,甲方将赔付乙方人民币一万元。
若乙方违约,乙方将定金作为违约金。
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2008年5月29日
现在实际的问题是此房的房产证没有下来,我们当时以为可以在正式发票没有下来时去办理更名,也不用花太多的钱,过户要多花将近五万元。
二号去房产咨询说正式发票已经下来了,不能更名,但是如果按上面的协议第4条写的,现在办理房产证是办理在甲方的名下,但是还得我们掏钱,我们觉得不合理。
但是甲方认为,如果8号以前不按上面的协议将剩余房款交付,那么我们算违约,他将10000元定金作为违约金,并且重新卖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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