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比较看好这个房子,但是不知道签定这个借款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是否能如开发商所说,如果在未购房前决定不买这个小区的房子,可以20万元全额退款.谢谢律师能在万忙之中给我提供帮助!
更新时间:2009-03-25 15:39:50
问题描述:
**花园是一处将于2008年7.8月开盘的房产,目前房地产还没有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但是现在已经向客户提供预收定金提前定房号的业务,方式是:收取20万元定金定房号,签定借款协议,开盘前如果业主想退房,20万元钱可以全额退还并归还相当于银行活期存款的利息.
据说该公司以这种方式预定房号,是因为周转资金不足,目的是为了从客户手中集资
2003年,该开发公司,在开发一处经济适用房过程中,就在未取得经济适用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收取了房号保留金。被青岛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行政罚款处罚,并给予该公司取消三级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处理意见,保留其暂定资质的开发经营权限,以完成在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今后将不允许其再承担经济适用房项目。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