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向法院提出返还房屋,支付违约金,但法院以公平原则干预认定,驳回我的请求.认为原告要求确认解除合同,这是否错误?因为被告没有提出反诉要求确认合同,下面我怎么办?
更新时间:2008-06-02 23:51:39
问题描述:
房屋买卖合同(46万成交)因买方用第一次(2007年6月9日)签合同的名字、身份证办不了贷款(当时他出示了身份证),6月30日买方要求重新签定另一份合同,由于买方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和第一次都不一样,我要求按当时的现价重新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50万成交)。买方因此怀有成见,在已完成产权过户和付完两笔钱款后,拒绝接收房屋和支付剩余的尾款(近2万)至今。他先是以房屋的装修设备老化、户口迁出晚了几天等为由寄给我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我付10多万的违约金,我不答应,他多次向我发出侮辱人格的短信。后来他自己换了房屋钥匙并做了装修,鉴于以上原因我向他提出解除合同(合同中有规定:一方逾期不付款,另一方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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