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问的是公司以结构调整需裁员而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这样合理吗?这样应该不属于劳动法规定吧?然后公司因为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不成,以旷工来解除我的劳动合同,这样有根据吗?我
更新时间:2008-05-28 19:16:26
问题描述:
公司首先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公司项目缩减裁员,但没有书面通知,但是我们有协商,部门领导让我从5月1号到5月12号不用我上班,做带薪处理,上班时间就到12号为止,12号让我去签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后来发E-MAIL及电话沟通经过部门领导同意,我23号才去到公司,但是对于公司给予我的补偿条款我不同意,他们说给我一个月怠工工资,然后因为我工作没有满半年,给我半个月的补偿.因为协商不成,公司就反过来说从12号到23号对我做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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