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事件是发生在2007年后半年,地点
广州市
花都区,汤某收到一份起诉书,内容是讲她的前夫在共同婚姻期间向原告张某借款2万文,利息为2分.现在她的前夫因为刑事案逃走,所以将汤某追加为被告.(说明:其实原告张某是想告汤某 的前夫,但是汤某的前夫因为这件事在法庭上面用硫酸淋张某令张某受伤,所以 汤某的前夫A君才会犯上刑事案,而且还逃走了.)款项是A君在2000年问张某借的,立有借据一条,而汤某是在2005年期间跟A君
离婚,但是在2005年之前10几年来,A君都没有回家,更加没有供养家里的儿女,汤某请来律师,律师到汤某的村了解情况,村的居民都写下证明书证名A君10几年没有回家,村大队都写有证明,A君是没有回家的.因为借据写明,借款是用于矿山.而且在开审的时候有3名村民做证人.一审在花都法庭开庭,结果是输了,原因是共同债务,最可笑的是判决书,上 面讲3个上庭的证人是有偏帮之嫌,用拉这几个词来形容,其他的如大队的证明连 提都没有提过.庭长是姓络的.汤某必须归还2万连2分息.汤某不服上诉到二审.二审由女庭长姓孔的负责,由于我们对一审提出好多的不對.而且两个当事人都不 在场.所以二审我们要求当事人出庭,但是最后只有,被起诉人上庭.但是庭长一开 始就说这个是共同债务,不让我们律师把不对的说出来.还不断的引导张某说话. 只是不断的强调借据是真的,其他得一概不听.而且最后还叫汤某律师跟张某和 解,否则判决对汤某不利.二審在2008年5月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