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申请劳动仲裁,是否可以告其未与我签定劳动合同,也未按时支付加班费。
更新时间:2008-05-27 13:42:16
问题描述:
我于07年11月1日进入一家私营企业工作 ,公司与我商定试工期三个月,三个月后转正上保险(因为我刚进入社会,社会经验不足,以为转正上保险就是签合同上保险),但公司于08年03月份(我找了公司多次才同意把2月份的给我补上)开始为我上保险,但确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询问过公司,但公司并未给我明确答复。公司在07年11月我进入公司后一直是单休,但并未发放给我一次加班费。今年4月的22、24、25、26日连续加班到深夜,公司为曾给付加班费;4月份的工资里只显示了4月份周日值班的100元值班费。我于08年05月16日提出了辞职,并通过邮件告知经理!于20日交接完毕,21日我就没有去公司,但公司后来确以公司资料少了一份为由,准备我把告上法庭。理由就是我没有进行交接,他不接受我的那份辞职报告(但事实是我已交出财务的一切资料,并公司现已开始正常运行,并没有因为我的离开造成任何经济上的损失)。我想问一下,他的起诉书法院会受理吗?我以离开公司,加班的事实已无法举证,本念其对我有知遇之恩,不想对波公堂;但现实是我已无退路可走,只能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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