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交警大队的笔录记录了我与朋友之间是借用关系,是不是必须要当庭质证才可作为证据?谢谢!
更新时间:2008-05-21 11:38:45
问题描述:
本人汽车借与朋友使用,发生交通事故,朋友与对方各负50%责任。当时在交警大队做的笔录是:朋友向交警说明车子是问我借的,并被记录下来。但是开庭时朋友没来,法官不相信车子是借与朋友的,怀疑我与朋友是租赁关系,并要我出具证明:是借用(法官对交警笔录没采用,说是没有经过当庭质证,不可作为证据。)判决我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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