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法律上国家审计署有权这样做吗,我的46万元属于贷款资金还是我个人可支配资金呢?(说明:我本人为中信银行员工,房贷利率为市场利率,除了一部分固定的房贴外,并未得到利率上的优惠。)
更新时间:2008-05-23 17:23:05
问题描述:
我于2007年2月14日和林先生夫妇签订购房合约以128万元购买其二手房。 因其房屋在银行尚有贷款103万元未还清,故我先期向亲戚朋友筹钱加上自己的装修备款,于2007年3月19日帮其归还贷款之后,将房屋抵押的他证从房产交易中心赎回,再办理过户和房贷。之后我在中信银行办理了89万6千的房贷,其中66.1万元为商业贷款,23.5万元为公积金贷款,4月12日获得贷款的发放。在归还部分亲戚朋友借款后,我于4月18日将剩余的46万元款项打入股市,并于4月24日转出40万。现国家审计署在中信银行上海分行审计,以我将房贷资金打入股市为由,要求我本月月底前归还全部房贷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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