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我公司是否应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周六加班费。如果应该,该支付多少?
更新时间:2008-05-20 18:40:55
问题描述:
当事人于2008年4月9日正式到我公司上班,担任钳工一职
2008年4月7日,陈总找当事人谈话,协议当事人如果提出主动离职,公司补偿其1个月工资2000元,当事人不同意。
2008年4月9日,当事人电话提出辞职后将考勤卡交到门卫处后便离开公司,一直没有到公司办理正式离职手续
2008年5月4日,当事人到仲裁委员会起诉我公司于2008年4月7日以口头形势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我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6192元。同时要求我公司支付一年周六加班费9757元。(2008年订立劳动合同,合同上注明一周5个工作日,月工资800元,工资表上基本工资为800元,其余工资为1200元,其中包括加班工资及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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