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这种情况,我方是否有足够理由要回耕地,应采取什么措施才能要回耕地
更新时间:2008-05-16 22:24:46
问题描述:
我家在1983年承包了4亩土地,耕种至1993年,让甲某代耕代种,又于1996年给乙某代耕代种,但是乙某却于1999年在没有告知我方的前提下私自与村委会签订了家庭土地承包合同及使用权证书,并在公证处公证,我方在2005年向其要求返还耕地,遭拒绝后向农林局要求仲裁,农林仲裁委员会经调查要求其返还我方耕地。乙某不服,又向法院起诉,法院根据合同有效并公证为由,判决我方败诉。
另外,我方当事人四人,有两人的户口在1998年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非设区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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