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用单位公章帮人贷款担保,贷款没还承担什么责任?
更新时间:2004-03-06 08:33:01
问题描述:
我原是一家国企单位的主管,在1997年一个朋友做生意,向银行借款,他找我帮忙在
担保合同上盖章,我一时糊涂,私自用单位的公章替他做了担保。结果他生意赔了,没能还上贷款,2000年银行起诉,他跑了,我单位因此受牵连,损失25万。当时由于害怕,没敢承认,直到2002年5月,公安分局传唤我。才承认,但在同年8月分局发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故我单位,在2003年11月将我除名,并于今年2月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书”,要求我赔偿25万损失,及诉讼费。请问我应该承担全额承担25万的损失吗?而且,我现在的经济状况连1万元也还不上,如果我不还钱,会有什么后果?注:我虽然帮了别人,但未收取任何好处。对方虽然贷款未还,但确实是从事、合法经营。分局也是因此未对我立案。从2000年事发后,我一直在找对方追讨还款,但单位知道是我做的后,一直只对我施加压力,从未找对方要过钱。我应该赔偿吗?我要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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