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咨询过一些律师,他们说计生部门这种作法是违规的,我想问一下他们既然是的话,那有没有明确的条条款款
更新时间:2008-05-17 22:53:23
问题描述:
我的户籍在西昌,现
结婚在
重庆梁**,生有两个小孩子.在西昌是充许生二胎的,但是在重庆就不可以,这就不说了,我小女儿是2007年7月7日生的,政府取材料的时间是2007年7月10日(也就是说他们知道的时间是07年10日)但他们当时并没有做出明确的处理,而今年4月却要我缴纳社会
抚养金,执行的还是08年的标准,我想不通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