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结合2004年3月26日债务人给债权人的书信,虽可证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事实,但不知能否证明债权人的此次权利主张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如能,应具体依据哪条法律条文?如不能予以证明又
更新时间:2008-05-14 11:06:24
问题描述: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1995年11月4日所签定的还款协议书约定最终还清全部款项的日期是1996年11月底,按照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该约定至1998年11月底之后便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在此时效期间,债权人没有证据可证明该时效有终止事中断的情形。
后于2004年3月在诉讼时效已届满达6年之久的情况下,债权人就原债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经商谈没结果,第二即:2004年3月26日,债务人给债权人的书信中写明对债权人的权利主张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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