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这样的操作和法吗?如果不合法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只能申请劳动仲裁吗?在此之前我还应该做些什么?谢谢
更新时间:2008-05-08 08:54:44
问题描述:
我是2007年10月8日与阿斯利康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2个月,通过试用期后成为正式员工,负责区域内产品销售工作,在工作到08年4月28日我突然接到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通知里告之我鉴于我发生了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公司解除于我2007年10月8日签订的合同,通知如下:
1.劳动合同与2008年4月28日解除,
2.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替代提前三十天通知的替代
3.按照工作年限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我不能认可公司对我做出的认定,但人事部已经是给到通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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