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驾驶豫AR7679号轿车沿大学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与孙*(我妻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横过大学路时双方发生相撞,我妻子受伤(骶骨骨折),两车都有损伤。交警三大队8月31日交通事故认定
更新时间:2008-05-07 07:54:39
问题描述:
被告人王*驾驶豫AR7679号轿车沿大学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与孙*(我妻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横过大学路时双方发生相撞,我妻子受伤(骶骨骨折),两车都有损伤。交警三大队8月31日
交通事故认定书王*负主要责任,我妻子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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