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我这种情况应该可以直接向法院要求工厂赔偿的呀,现在怎么会这么说呢,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做呢?难道只能等宣判说去劳动局解决问题吗?如果不属于法院管的话,他们怎么还受理而且开庭了呢?
更新时间:2008-05-03 03:37:59
问题描述:
我在07年8月在浙江嘉兴一工厂上班,由于组长产量没有报,我们发生争执,组长把我左眼打伤失明,后逃逸.07年10月份其被抓到,公安机关判处3年徒刑,但是由于对方家条件赔偿不出钱,所以我咨询过律师还是从人身损害赔偿角度,要工厂来承担责任,法院已经受理并开了一次庭,再后来没有消息了,我去问的时候,负责的法官说我这属于劳动关系,不属于雇佣关系,说我应该先去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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