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支付标准
更新时间:2008-04-27 13:28:55
问题描述:
我与夫1994年结婚,自带一女,婚后幸福。
夫与前妻有一女,现年29岁,国家公务员。现其女以买房为名,向我们索要20万元,说是提前支取遗产。请问:夫与前妻离婚时,已把当时家庭财产进行了分割(有离婚协议),我和夫同为工薪阶层,挣下这份家产实属不易,夫的女儿有权继承吗?如果可以继承,法律是如何界定支付标准的?如果没有继承权,丈夫又自已做主,支付了此款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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