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当事人未进行房产过户登记就实行了交付,故法院回判决合同无效,还是登记要件重要。
更新时间:2004-03-07 05:05:01
问题描述:
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双方当事人未进行房产过户登记就实行了交付,后由于地价上涨,原房主表示反悔,遂提出收回原房产。在实践中,由于登记为对抗要件,房屋交易为一要式行为,故法院回判决合同无效,原所有人收回房产。但是这有明显有违诚实信用这一帝王原则。我想知道到底是诚实信用重要还是登记要件重要。法院在时间中是如何调节着二者的冲突的[em07][em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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