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租赁问题
更新时间:2008-07-29 10:33:35
问题描述:
想咨询有关厂房租赁方面的问题,我现在福永某工厂内租了一部分面积(合同写明70平方,实不足50平方)作数控CNC加工用,主要设备为一台数控机床。押金为两个月的租金即3000元已于7月15日交付给出租方,但事后才知出租方工厂未经注册,且办厂已有将近两年,且双方签定的厂房租赁合同实为转租性质,现得知出租方的违法行为将于近日内被人告上法庭,由于当初所签租赁合同并未盖公单,只是双方代表人签了字,且未在合同上注明哪些财产为我方私有财产。我方是7月22日晚开始正式加工的,还未注册。
想咨询如下问题:
请问对于出租方的情况,可能被判的处罚情况?出租方是否会被依法取缔?后果对我方财产及经营加工是否会有影响?我方现在是否可以采取相关的措施来尽量避免由于出租方的违法行为对我方产生影响?如在合同里注明我方主要财产,并附财产清单要求对方盖单,并合同注明如“租赁期内,如因对方原因造成一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相关责任和权利的,无过失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如无过失一方为乙方(我方),则乙方有权要求由于甲方(即出租方)退回所缴租赁押金及未发生的租赁费用”,同时合同上补充双方章印,是否可行?望能详细解答,不甚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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