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谢谢戴律师!
更新时间:2008-04-14 19:13:18
问题描述:
我想辞职,但合同未到期,2013年到期,2004年与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的双方约定中有以下条款:“在本合同的期限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对方支付一定的违约金,违约金以乙方上年工资总额的3倍(约20多万)为计算标准。(乙方由于违反有关规定被甲方解除劳动关系或经甲方同意,乙方参军等特殊原因而解除劳动关系的除外。)”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