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否该支付“工资”!
更新时间:2008-07-22 14:59:38
问题描述:
1、本办事处在2008年5月29日在浙江省人才市场参加招聘,有一人员向本办事处投放简历应聘区域经理,办事处通知其在2008年6月3日到办事处参加面试。在面试期间该人员提出自己生活比较的困难,办事处考虑给予培训机会。但在培训期间该人员极其不遵守办事处管理,且在2008年6月21日考试中没有通过办事处的考核,办事处口头通知其未通过,但该人员相办事处要求给予机会再考核一次。办事处为其安排了2008年6月25日的考核,结果还是没有通过。由于办事处负责人出差正式在2008年6月30日以口头通知方式通知其离开。在此段时间中袁兴旺接受办事处的培训未从事过区域经理的职能。
2008年7月10日该人员向杭州市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经过杭州市劳动监察部门的立案调查,该人员接受办事处的正式培训时间为18天。根据杭州市劳动监察部门的要求办事处袁兴旺支付512元生活费。在袁兴旺的要求下杭州市劳动监察部门的见证下办事处开具了书面的不予录用通知书,(填写日期7月10日)。该人在收到生活费后向办事处开具收条。现该人员投诉到劳动仲裁部门。提出要求办事处支付4000元的工资及6月14日、21日、28日的双倍工资。
针对该人提出的工资4000元,本办事处没有在任何职位中设立4000元的月薪。
从劳动仲裁部门了解到该人员属于专门找企业麻烦人员,属于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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