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中级法院,以上证明材料中院是否帮我取到,因我没律师,望法院还我公正判定.(因一审判我受害者付60%)
更新时间:2008-04-10 15:25:38
问题描述:
1:发案当天(2007年5月31日8点35分)双方在派出所签字的原始笔录,(一审判决没有),并且当天调解书是派出所代双方签字(伪证)。 2:被告刘昧的证人是张鹏属于未成年人(又是亲戚关系)住中和村三社,(出生于1998年10月19日) 3:派出所的联防队成员刘陪是被告刘昧的堂弟(住中和村一社)又是发案当天出现场人员,并指使张鹏作伪证材料,而且2007年6月13日被告人刘昧.张鹏.黄倍的笔录都是刘陪所写材料(使一审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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