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教律师:第一,我父亲是在离婚前申请的商标,在离婚后商标注册下来的。那么现在,这个商标,我父亲的前妻有没有所有权?有人说,《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更新时间:2008-04-08 13:54:23
问题描述:
我父亲在2004年7月13号申请了一个教育培训类的注册商标“净土”,2004年8月与前妻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没有涉及到这个商标的问题。离婚后,他们仍然在一起合作办学,2005年,我父亲的前妻创办了一个净土培训学校,她是法定代表人,在学校的注册上面,没有体现出任何关于我父亲是合伙人的字样。后来,我父亲不再跟前妻合作,事实上跟净土培训学校也没有来往了。2008年3月,申请了四年的注册商标“净土”终于注册成功了,证书发到了我父亲的手中,他是净土这个商标的合法拥有者。现在他希望前妻的学校停止使用净土这个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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