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该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08-07-22 17:21:42
问题描述:
本人与2008年3月20日就职与杭州某公司,公司负责人当时口头说明了关于工作内容及待遇问题,定一个月试用期,期满后正式签劳动合同及交社保,直至6月中旬未提及合同一事,本人于6月底与之问及此事,当时那位负责人表示忘了此事,表明待与另一位负责人商议后给予答复,至2008年7月中旬与我定合同一事,因本人对合同内容有些疑问至今未签。(合同中写明合同期为自2008年4月20日至2009年4月19日,社保自5月份开始交。且合同内容并非劳动部门公布的合同条款,基本都是甲方的权利)
我想请问下,在这样的情况下,我该如何处理?我想合同期应从3月20日起签,且我的试用期也应当给我交纳社保费用。如果未协商好,我提出不做的话,我有哪些合法权益可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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