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按谁是被告
更新时间:2008-04-02 14:57:47
问题描述:
朝阳一方巨人制衣有限公司在我行系统贷款160万元,贷款期限2006.06.27--2007.05.17,截止2008年3月20日欠息49,245.2元.
此笔贷款以三个保证人,一个抵押的形式发放的,分别为薛阳红,张素华的个人保证;朝阳是泰运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以张立秋,薛阳红的位于柳城路三段1-2号480平方米评估价值312万元的商业网点做抵押.
该企业现在无法联系,无法找到办公地点全部出租,据我行信贷员介绍,该厂的车间在锦州监狱中,无法进行调后检查.2007年朝阳市泰运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已经为其偿付了20万元的贷款利息,我部找到担保,只同意偿付部分利息,现在泰运公司正在准备起诉该公司.
拟定的不良贷款的清收转化和处置预案通过诉讼执行担保单位或变现抵押物偿还此笔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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