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否有义务提供给他?是不是该赔偿?
更新时间:2008-04-01 13:38:17
问题描述:
我要卖房,有个买主看后决定买房。给了五百元定金,合同签订买卖双方的所有税费均由买方承担,过户手续交到房管所受理后,再付房款。由于过户要先交契税、所得税,才能过户,到了过户时还有一笔土地出让金四千多元是我们双方都不知道的,就因为这笔钱没有成交。事后买方愿意承担五百元的违约金,要我提供身份证和账号,买方要去退已经交了的所得税,我没有提供,把我告上了法庭,要我赔偿他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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