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我与事业单位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学院收取的违约金合法吗?
更新时间:2008-04-09 23:12:36
问题描述:
我于2003年8月来一所大学工作,学院与我签定一个8年聘任合同(学院内部印制的合同),2004年又签定一个为期两年的聘任合同(学院内部印制的合同),2007年又签定一个为期3年的聘任合同(这个合同是辽宁省人事厅制作的,此合同中约定我必须工作满8年,如无正当理由调离,造成损失,赔损失,违约责任中说违反合同赔偿1万元),我在2007年10月因夫妻两地分居申请调离并收到商调函,学院以不给档案为由,强迫我交了8千元违约金(我在学院已工作4年,剩余未工作的的4年以一年两千计算),我仍然继续工作,直到2008年3月收到正式调令,我与学院解除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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