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1.根据劳动法九十八条,由于我和该公司没有签定过劳动合同,我可以要求3倍的赔偿么?2.根据劳动法九十一条,我要求的1个月误工费合理么?另外要求的1倍经济赔偿,又有法律支持依据么?谢
更新时间:2008-03-30 18:26:08
问题描述:
我在07年8月14日与成都一家公司发生劳务关系,但是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只给我邮箱发了到职通知书。该公司工资发放推迟了一个月,我在9月底农行卡收到8月14日到8月31日工资888元。后来由于比较信任该公司销售总监,其公司出现财务问题没有发工资,我也在为其服务。直到11月25日,我为其签定了一份代理商合同后,约了该销售总监,这天,他才对我讲公司财务问题还没有解决,希望我另找工作,并答应我公司财务好转就补发我工资。于是我们友好协商离职,但并未签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事。可是12月底,该公司和销售总监在我索要工资时,否认会有我的工资一事。于是我在1月份提出劳动仲裁,成都劳动仲裁局受理了这个案子。由于我提供了很多证据,足以证明我与该公司有劳务关系。劳动仲裁局判定我与该公司的确存在劳动关系,发我3个月工资888*2*3=5328元,但由于该公司未提前一个月通知我解除劳务关系,我要求的一个月的误工赔偿,和我要求的1倍的赔偿金不接受,而且给出的理由是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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