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单位的这种做法,我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部门会支持他们的观点吗?或者说,他们的观点有法律依据吗?将来申诉到法院,法院会支持他们的观点吗?
更新时间:2008-03-22 10:04:42
问题描述:
我爱人在职工作期间因病医治无效死亡。治疗期间由于医疗费用巨大,所在单位主动组织全体员工捐款,同时单位也公司名义捐款20000元。
根据安徽省劳动保障厅和财政厅联合发布的劳社秘[2004]193号文件规定。在职职工因病死亡,单位应该支付1、丧葬费2000元;2、一次性困难补助:个人生前社保月缴费标准8个月工资,即900*8=7200元;3、直系亲属供养: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月支付抚恤金,即260元/月。由于我的小孩很小才一周岁多一点。单位觉得负担太重,就狡辩说,那次捐款的20000元是考虑当时家庭困难预支的费用。现在要和丧葬费、困难补助费以及抚恤金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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