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作为一个下岗职工,经济收入非常的微薄,对于这一问题我十分头疼,也非常需要帮助,我很希望得到你的帮助,万望你能不惜赐教:1、我是否一定按油厂的要求退回8000元的差价?可不可以只退回我已经得到的
更新时间:2008-03-19 10:40:05
问题描述:
律师,你好!非常感谢你的及时解答,一直没有跟你联系,很对不起你对我的关心,因为遇到这样的事是我从未想到的,我感觉我快要崩溃了,我很想回避,但是不能,问题总要有解决的时候,现将我以前向你咨询的问题再向你请教,万望能得到你百忙之中的帮助,问题如下: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公司以股东的身份入股了一家油厂,2007年12月16日,公司领导派我到云南省
广南县采购油茶籽,款项由油厂先行汇到我的帐上。到目的地后,我找到供货方将茶籽看好并检验后支付了一定的定金,随后开始将茶籽打包,21日装车运走,数量为34吨价值为234600元,货款已付清,由于货未装完我没有随货同行。22日到油厂的仓库下货后,油厂打电话告诉我说茶籽的质量有些问题,茶籽霉烂的比例在39%左右,其他问题并未涉及,因为从广南运回的茶籽的价格要比当地的低800-1000元/吨,我从而估计没有什么太大的问题,于是在23日把剩下的19吨价值131100元的茶籽全部运回,由于现款不足,我写了一张33414元的欠条给供货方,24日到油厂仓库下货时,我发现他们并未对茶籽进行抽样检查,直到把茶籽全部下完,他们也未说什么,由于过于劳累,25日我在家休息了一天,25日正准备跟油厂结账时,他们却说我运回的茶籽的质量太差,给他们造成约10余万元的损失,并与此为由要我赔偿损失,而此时供货方频频打电话催我将欠款给他汇去,货款结不了,债主并不管,油厂也在坚持要我赔偿损失,并且我所欠下的货款将由我支付给供货方,双方都说要在法庭上见。在这过程中,我从中赚取了100元/吨的价差,来由是我在领导跟供货方谈好的价格基础上与供供货方再次谈成的。针对双方的态度与这一情况,我想请教一下律师:1、我自行与供货方谈成的这100元/吨的差价是否合法?2、油厂的这种验货方式是否合法?3、我是否应该赔偿油厂所说的10余万的损失?4、我由此欠下的33414元欠款将由谁来支付?但是我还有些疑问,需要再向你咨询一下,问题是:我们在整活动中都没有签订什么
合同,至于验货标准也没有什么约定,对于我23日到的那批货我没有看见他们做什么抽样检查,况且我这批货(包括21日的)已经全部进入油厂的仓库,与仓内茶籽互相混杂(散装),所以对油厂所说的质量问题,我总有些怀疑,现在也已经有一部分茶籽被油厂转移,但油厂就是不跟我结帐,我也知道了我的那所谓的100元/吨的差价是不合法的,我已经主动向领导交代,由我退回这笔款。在我向公司和油厂的领导交待了我的不法收入后,油厂领导就要我将此款项退回,我也认同,但我在这过程中实际只收取了2600元,而油厂叫我退回8000元,还说如果我不按他们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退回的话就让法院起诉,让我按他们认定的损失全额赔偿。因为是按我采购回来的数量计,我不知道我没有收到的部分油厂该项不该项让我退回?我所欠下的33414元货款我也通过与供货方协商后,供货方愿承担部分损失(实际欠供货方28800元,另4614是否我准备收取的100元/吨的差价),就是只支付其20000元。但油厂领导并不同意,说一分钱也不给,供货方要找就只有找你个人要,油厂要作为损失的赔偿,油厂不认这笔欠款。在这过程中,我是粮油购销公司职工,因我们公司入股该油厂,油厂只是补助我出差费,而我在当时也没有考虑到现在的结局,在给供货方的欠条上写的是我本人的名字,导致现在供货方只找我,而不去找我们公司或油厂,供货方已经在准备向法院起诉我了。所以我很烦,是不是一个人就不能错?有错改了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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